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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策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量:79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引领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规范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工作面向全省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分阶段开展。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

第五条 申报主体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级别的,申报主体为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园区实行公司化运营的,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应联合或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的承担主体为园区管委会或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管理及投入。有知识产权专门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及充足的工作经费。

2.专利导航产业基础。园区专利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已选定符合《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中所确定重点发展的某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并设有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化管理机构,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

3.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园区已在专利申请、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分析等方面开展专利服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4.政策环境。具有相对集中、边界清晰的实验区建设范围,地方政府已出台或拟出台支持实验区建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2.建设方案。申报主体应会同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

3.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4.建设承诺书。园区管委会(县级以上)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承诺书。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材料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初审。省直管县(市)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可直接申报。

2.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承诺书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4.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6月份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专利导航实验区(培育对象)名单。

第十条 被批准为初建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当于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由申报主体正式印发实施。被批准为培育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应当于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完善培育方案,由申报主体或承担主体正式印发实施。建设方案和培育方案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培育期满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实验区培育对象升格为新一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未通过验收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称号。

第十二条 通过初建期考核的专利导航实验区2年内可申报进入示范阶段。2年以上未申报或申报不成功的,不得继续使用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条件:

1.通过初建阶段考核验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申报主体出台导航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完成导航产业规划类项目和至少3项企业运营类项目。专利导航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外专利或PCT专利。

2.导航优势明显。专利导航工作体制机制较为完善,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实施效果明显,企业专利导航工作深入,专利运营、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专利布局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导航产业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明显。

3.条件保障到位。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服务机构人员10人以上,上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实验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高于0.05%。

4.建设环境良好。实验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实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和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区向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另行发布)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省直管县(市)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可直接申报。

2.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实验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推荐函。

3.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实验区组织评定,确定进入示范阶段实验区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于批准后3个月内,由申报主体制定并印发实验区3年工作规划。

 

第三章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阶段1年,初建阶段2年,示范阶段3年,均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于每年2月底通过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有关统计信息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期间,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对实验区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建设(培育)方案、工作规划有效实施;将实验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重点进行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给予政策和重点项目支持,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经成熟的激励政策,优先支持推广,推动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改革、重点项目等在实验区先行先试。

实验区有关知识产权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九条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分阶段建设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实验区建设(培育)方案、工作规划和《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另行发布)对实验区进行考核验收(复核)。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验收(复核)不予通过,实验区称号取消:

1.建设(培育)方案、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期间未按要求完成河南省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3.实验区培育阶段《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60分的。实验区初建阶段《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70分的。实验区示范阶段《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80分的。

第二十一条 初建阶段通过考核验收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具备申报示范阶段实验区资格。未通过初建阶段考核验收的实验区,可于2个月内制定新的整改工作方案,经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备案,1年内考核仍未通过的,取消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

3 年工作期满,通过复核的示范阶段实验区,保留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阶段实验区3年工作规划,继续开展示范阶段实验区建设工作。未通过复核的示范实验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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