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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篇(一)

发布时间:2022-07-29 浏览量:5491

近年,我国针对科技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科创云服结合多年科技服务领域的实务积累,对企业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税收优惠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进行综合性分析,以期为科技型企业、研究机构、科研人员、技术经理人、技转机构等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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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企业发展 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 企业篇 ·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 号)。

3. 转制科研机构科研开发用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 个国家局所属242 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 个部门(单位)所属134 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 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上述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 年期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 号)。

4.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

· 企业篇 ·

推动引入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3.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5.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6.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未完待续……
来源:《中国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网络综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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